为做好学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学位〔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授予对象
第一条 东北林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具体条件为: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3、全部课程考试的平均成绩良好;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5、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
6、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在籍期间参加经我校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或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经我校认定成绩合格的(外语专业学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的;
(4)入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二学历毕业生,外语成绩不另作要求。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修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
4、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在籍期间参加经我校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或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经我校认定成绩合格的(外语专业学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的;
(4)入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二学历毕业生,外语成绩不另作要求。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并受处罚的;
2、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3、未在学校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学士学位的;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位的。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1、学位申请人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并附加成绩单、外语成绩达标证明、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别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
3、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将通过复审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情况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原《东北林业大学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