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成教】东北林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东林校继〔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4-28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参照《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东林校教〔2017〕12号),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应如实填写《东北林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入学登记表》,填写时,学生个人信息应与入学报名考试时一致。

第五条 自新生入学之日起的3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期内,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专升本学生需进行前置学历资格审查),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由学校给予编排学号,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学,可以在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疾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因事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审核,事由正当,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在每学年年初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不予注册;

(二)注册须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及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凭据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否则不予注册;

(三)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推迟注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推迟注册,推迟注册期以两周为限。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标准学制: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为5年

第九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最长学习年限:专升本为4.5年,高起本为7年。

第十条 除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其他保留学籍、休学、重修等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二级分制或五级分制计分。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视为旷考,成绩按零分记。缓考学生必须于下学期补考时间内进行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课程考核不及格及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办理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参加补考,与补考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安排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必须严格遵守我校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和协同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根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以二级分制评定成绩,即合格与不合格。毕业论文(设计)以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七条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0,不及格-40;二级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合格-80,不合格-40。

第十八条 补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在成绩单单独标注,计算平均分时按60分计算。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十九条 申请免修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须在该课程面授前提出申请。实验、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课程和环节不能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对同层次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1.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成绩单不超过3年,并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

2.复学、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并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

3.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相同学历层次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

4.学生已获得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四六级证书或425分及以上四六级成绩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笔试合格成绩通知单)、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免修非英语类专业“大学英语”课程;

5.学生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类相同或相近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修课程的相关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免修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按原成绩单实际分数记录;等级证书等未有百分制分数显示的,一律按75分记录课程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确需转专业,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2.5年制学生在毕业前一年以内或5年制学生在毕业前两年以内的;

(三)不同学历层次的;

(四)专业科类不同的;

(五)已有转专业经历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因本人患病、工作调动、学校学习中心(函授站)调整或学校录取人数较少组织教学有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2.5年制学生在毕业前一年以内或5年制学生在毕业前两年以内的;

(二)不同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凭证材料,学校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规定的转学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编入相应班级学习,但所缺课程,必须补修。转专业和转学相关资料,毕业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习中心(函授站)学习时,须向本人所在学习中心(函授站)提出申请,经转入学习中心(函授站)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入新学习中心(函授站)学习。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或治疗的;

(二)因工作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经所在学习中心(函授站)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复学注册后,学校恢复其学籍。

(二)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取消学籍。

(三)休学期间学生须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及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可延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方可复学;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未招生,征得学生本人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的适当年级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不申请复学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四)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况外,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习中心(函授站)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院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同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依据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因退学而涉及的退费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本人申请退学的,退学时间以其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日期为准;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退学时间以学校批准日期为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结业手续。

第四十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东北林业大学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章 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予以修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收回并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结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东北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