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工作秩序,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充分保障我院职工权益,根据《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全体在编在岗职工和劳务派遣岗位人员(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三条 职工请假半天由分管副院长批准;请假1天及以上须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院长批准;请假14天以上的在编在岗职工按学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职工请假应填写《继续教育学院职工请假审批单》(请假1天及以上),同时附相关材料,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后交学院综合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五条 事假待遇
(一)薪酬福利待遇
1.连续事假10个工作日及以内,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照常发放;
2.连续事假11至20个工作日,停发一个月校内岗位津贴;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超出部分停发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
(二)其他待遇
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2.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3.停发工资期间学校和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保关系中断的,责任自负;劳务派遣岗位人员参照劳务派遣公司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条 病假待遇
(一)薪酬福利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薪酬福利:
(1)工作期限不满十年的,计发90%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生活性补贴,计发50%工作性津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2)工作期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计发50%工作性津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薪酬福利:
(1)工作期限不满十年的,计发70%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生活性补贴,停发工作性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
(2)工作期限满十年及以上的,计发80%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生活性补贴,停发工作性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
(二)其他待遇
全年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第四章 旷 工
第七条 职工无故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离岗的,超假不归的,或提出请假、续假申请,未经批准而离岗的,均视为旷工。
(一)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内,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
(二)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可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请假对应的是一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节育手术假、丧假、探亲假等。
第九条 全院职工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未按本规定履行请假程序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或延长在外时间的,要先电话向学院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并于返回单位后补办相应请假手续。
第十条 相关待遇中,劳务派遣人才薪酬标准体系中岗位工资参照对应本规定中的基本工资部分,绩效工资部分参照对应本规定中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体系中,按照哈尔滨最低工资月薪标准参照对应本规定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剩余部分参照对应本规定中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
第十一条 学院综合事务办公室应做好请假审批单的存档、统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现行文件不符,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未尽事宜,参照《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