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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东北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东继字[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12-13  文章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和完善权力的监督制约,切实提高决策水平,防控决策风险,依据《东北林业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东林发[2023]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内的事项,须按程序提出议题,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民主决策,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学院领导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第五条 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第六条 坚持规范决策的原则。学院领导班子及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三章 事项具体范围

第七条 重要决策事项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专项工作安排;

(三)公开招聘、年度绩效考核、福利待遇、奖励、惩处等涉及院内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院内全体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五)涉及院内履行部门职责的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六)内设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订、废止;

(七)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对党员干部职工的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项的处理;

(十一)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二)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八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二)院内各科室负责人的推荐、任免;

(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二)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等项目;

(三)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大活动等作出部署;

(四)其他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重大经费支出2万元以上(含本数)大额度资金运作;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

(三)院内职工绩效工资(包括上一年度20%)、捐赠的发放;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章 事项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应提交全院职工大会和学院党政联席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院长确定。情况,不计处罚。

第十二条 应提交直属党支部党员大会和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直属党支部书记确定。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的意见,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

第十四条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要有必要的沟通。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议,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直属党支部党员大会和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议应当进行举手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科室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事项决策规则

第十八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会议方式进行,由院长主持召开,其他成员按会议要求参加,研究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个人或少数人可临时决定,事后应及时与学院领导班子、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第六章 执行决策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院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按会议决定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院长或直属党支部书记明确一名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七章 组织纪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会议讨论议题需要,院长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可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请假并在会议开始前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五条 讨论、审议其他需回避的议题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及执行情况应自觉接受监督,并把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工作履行情况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