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对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综合训练环节,是不断提高学生解决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毕业论文要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可采取学术论文、专题调研、案例分析、毕业设计等形式。
第四条 毕业论文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缺一不可:指导教师成绩占50%,答辩成绩占50%。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相关教学学院和校外教学点共同负责。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毕业论文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论文工作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安排教学单位和校外教学点毕业论文各阶段工作,对毕业论文撰写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各教学学院工作职责:
教学学院负责组织落实毕业论文管理的各项工作,选派指导教师,落实指导教师为学生毕业论文直接责任人;审核论文选题方向及论文题目;监督毕业论文撰写过程;检查毕业论文质量;组织论文答辩等,做好各阶段材料存档工作。同时对指导不力的教师,要及时更换;对于未按进度安排完成任务的学生,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答辩资格。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按照要求做好毕业论文开题、答辩、归档工作。
第三章 选题管理
第九条 学院确定选题方向后,选派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10名学生。
第十条 论文选题方向要体现专业基本内容,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拓展学生所学知识,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
第十一条 论文题目要与时俱进,体现时效性、创新性和前沿性。每名指导教师按照指导人数规模的1.2倍拟定论文题目,并报学院审核,论文题目要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选题的深度、广度和难度要适当,使学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指导教师的指导及自身努力完成毕业论文撰写。
第十三条 每名教师指导的论文题目重复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0%。
第四章 撰写要求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组成:封面、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
第十五条 字数要求:文科类专业应在10000字以上;理工类专业的理论研究、论文类应在8000字以上,设计类应在5000字以上。
第十六条 文献要求:参考文献不少于20篇,其中近五年文献不少于10篇,学术期刊不少于10篇。
第五章 学术不端检测
第十七条 所有本科毕业论文均需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原则上复制比不得超过30%,复制比大于30%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进行学术不端检测,检测不通过的论文,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督促学生进行修改。检测结果作为答辩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论文检测不通过不能进行答辩。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答辩后的毕业论文最终稿统一进行学术不端检测。检测不合格,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处理。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工作安排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开题。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学院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工作通知,启动毕业论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组织其指导的学生参加论文布置会,向学生下发毕业论文题目及撰写要求等,可根据学生实际工作,对题目进行微调。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学生应及时与指导教师沟通,根据指导教师意见进行撰写与修改。论文修改完成,按要求进行学术不端检测。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对指导的论文要给出成绩,并将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提交学院进行质量检查;若成绩不合格,反馈学生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指导教师提交的毕业论文进行质量检查,给出审核成绩。成绩合格准予参加答辩;成绩不合格,指导教师与学生共同完成修改后,重新提交学院进行质量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学院应成立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明确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组,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工作。学生答辩时应有一定的自述时间,答辩组成员应就毕业论文的相关成果、难点问题的解决途径和应用前景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提问,做好答辩记录,给出答辩成绩。
第二十八条 所有本科毕业生都应完成答辩环节,完成答辩的学生根据答辩组意见进行论文修改,并将论文最终稿按要求提交上报。如果学生未能参加答辩,则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论文成绩发布5个工作日内,学生若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院收到申请后,对学生指导教师成绩、答辩成绩进行复核。复核后若成绩变更,由指导教师认定,并履行变更程序。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将对各教学学院的毕业论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申请学士学位的论文进行随机抽检,抽检不通过,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学院应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完成各校外教学点学生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经费包括材料消耗费、打印装订费、论文检测费、教师指导费和答辩费等。
第三十三条 材料消耗费、打印装订费及论文检测费由学生自行支付,教师指导费和答辩费由继续教育学院及教学学院共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