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继续教育学院派遣岗位人员年度考核机制,全面考核派遣岗位人员工作实绩,充分调动派遣岗位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年度考核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便于操作、简单有效的原则,采取领导班子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以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时间一般为每年年末。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类别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所有派遣岗位人员,即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我院的派遣人才和派遣人员。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考核年度内已办理离职手续的;
(二)其他原因不应参加考核的;
(三)入职未满三个月的。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一)工作态度,主要包括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责任心、协作配合和工作主动性等。
(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业务知识水平、执行力、问题解决能力、协调组织能力、创新能力等。
(三)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率等。
第七条 年度考核档次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派遣岗位人员总人数的20%,不足5人酌情确定优秀人数。基本标准如下:
(一)优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突出,能够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所在科室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
(二)合格: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主动协作配合,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并在工作的各个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基本合格:工作积极性不佳、主动性不强,业务素质一般,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四)不合格:工作责任心不强,经教育引导并无明显改进;在工作中常有失误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不合格:
1.违反学校、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
2.未完成岗位基本任务的;
3.全年旷工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不服从或无法胜任学院交待的其它工作的;
6.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形。
第四章 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派遣岗位人员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个方面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形成个人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工作总结重点写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学院对派遣岗位人员统一组织进行民主测评。
(三)学院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参考民主测评结果,结合派遣岗位人员年度岗位履职和实绩表现等情况,给出年度考核结果。
(四)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五)将考核结果函送至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岗位人员调整薪资、合同续签等重要依据。
(一)派遣人才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派遣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适当增加用工成本,具体增加数额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次年一月开始给予3个月的业务素质培训期,培训期间用工成本按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连续2次评为基本合格者,终止用工关系并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派遣人才和派遣人员,学院可按照相关规定终止用工关系并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学院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14日起施行,由学院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