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北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职工年度考核机制,规范完善职工考核方式,根据《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东林校人〔2019〕25号、《东北林业大学师德考核办法(2022年修订)》东林发〔2022〕44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年度考核遵循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便于操作、简单有效的原则,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师德考核与实绩考核相结合、领导班子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以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时间一般为每年年末。
第二章 考核的对象和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考核)。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未聘任上岗的;
(二)考核年度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出国逾期,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五)其他原因不应参加考核的。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师德表现和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师风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七条 师德考核是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师德考核的组织实施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管理岗位人员主要考核师德师风、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管理育人、管理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创新意识、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在学院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公益性服务方面作出的贡献。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其中优秀档次的人数不超过学院参加考核人数的20%。考核标准以师德表现、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职工的表现,基本标准如下:
(一)优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当年师德考核优秀;工作勤奋,责任心强,高质量满负荷地完成学院、科室下达的工作任务;科级干部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突出,本科室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决服从工作安排,不讲条件,不打折扣,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对学院贡献较大,成绩突出。
(二)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当年师德考核合格以上;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工作态度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一定影响。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或履行岗位职责较差,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2.无故未完成岗位基本任务;
3.全年旷工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仍不改正;
4.寻衅闹事,吵架斗殴,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或社会秩序;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
6.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情形。
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职工,其年度考核结果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受到党纪处分职工的考核要求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依据给予的行政处分确定档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档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处分期间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审查期间不确定档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1-5条的规定办理。
(二)受到行政处分职工的考核要求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档次。
4.接受行政调查的,调查期间正常参加年度考核;调查结束后,依据当年作出的调查结果,确定以后的年度考核档次。
(三)同时受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档次。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履行岗位基本职责较差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二)受到诫勉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三)年度新入职的各类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被评为优秀档次。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审核、监督以及重大制度和事项的决策等工作,主要职能如下:一是建立三级考核机制,即一级民主测评、二级分管测评和三级考核终评;二是分配学校下发给学院的优秀职工数量;三是确定学院职工最终年度考核结果。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结果公示和最终结果的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
(一)职工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形成个人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科级干部的工作总结重点写年初工作计划和学院下达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其他职工的工作总结重点写分管业务工作和科室负责人下达临时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首先由办公室组织职工统一进行一级民主测评,根据职工述职和日常表现情况,获得一级民主测评结果;再对职工进行二级分管测评,由分管领导根据对分管职工的工作情况和实绩表现,给出二级测评结果;最后组织三级考核终评,考核终评重点参考二级分管测评结果、参考一级民主测评结果并结合职工岗位履职等情况,对职工作出最终年度考核结果。
(三)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四)学院职工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通知到职工本人。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及申诉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工岗位、工资及评奖评优的依据。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下一年度正常调整薪级工资,学校给予考核优秀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不调整薪级工资。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调整薪级工资,由学院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四)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职务(职级)晋升、岗位聘任、评奖评优、绩效工资发放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 职工如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学院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给予反馈。如对复核意见仍不认可,可向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核实研究后做出结论,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学院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院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