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4.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5.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6.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7.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职工队伍建设的事项。
1.职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2.职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个人和集体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直属党支部书记(以下简称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书记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对确有必要的临时性议题,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安排上会。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书记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科室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党政联席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包括会议的议题、出席和缺席及列席人员、发言内容、作出的决定和表决情况等。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书记审定后印发并归档。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各科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对于重要决策事项,书记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未作出改变决定前,仍应按会议决定执行。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或需作重大调整的,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应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必要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复议程序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直属党支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