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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东北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小额分散采购实施细则(2023年第一次修订)(东继字[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11-2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依据《东北林业大学小额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要求,为规范学院小额分散采购行为,强化对小额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小额分散采购执行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额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修缮类采购项目(包括工程)和科研采购项目。(本条所称“以上”的,均包含对应数额;所称“以下”的,均不包含对应数额,下同)

第三条 小额分散采购实施前由采购负责人组织进行相关调研、论证,按照“货比三家、集体决策”的原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学院公告栏公示3天(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后,采购工作人员方可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合同用印程序,加盖相应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对于采购金额为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学院成立服务类项目采购领导小组和小额资金采购货物领导小组,采购小组由3人及以上校内在职人员组成,其中1人为负责相关工作的学院班子成员。对于采购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小额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执行,采购公示在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网站统一进行,公示期 3 天。

第六条 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需办理免税的,免税审批手续由采购工作人员与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共同办理。

第七条 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采购项目,在落实经费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签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且补充合同与原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学校采购限额标准。

第八条 对于采购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由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经职能管理部门授权后,由学院采购负责人员(采购小组)按规定自行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签署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未通过的,供应商和采购负责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验收工作组复验。

第十条 履行小额分散采购程序后应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入账及财务结算。

第十一条 学院的小额分散采购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对采购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报价文件、样本、决策记录、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及时立卷归档至综合事务办公室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项目累计资金数额达到相应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采用相应方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管理或改变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说明。未尽事宜依据《东北林业大学小额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