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直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三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直属党支部委员,非中共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如和议题相关,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支部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要求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四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为基本原则,直属党支部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一)研究决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推进党务公开。
(二)研究决定加强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的举措,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出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建议以及内设机构干部任免建议、后备干部推荐和教育、培训、管理等。
(五)研究讨论本单位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相关事项;研究讨论党内奖惩及评先评优等事项。
(六)研究讨论本单位办学方向、职工队伍建设、津贴分配、职工福利、考核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七)研究讨论本单位课程建设、教材选用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
(八)研究加强本单位工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九)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直属党支部书记确定。
第七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既可以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
第八条 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九条 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和时间要提前告知各委员,以便有准备地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在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好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时,应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一事一议,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书记末位表态。
第十二条 要求到会人数须达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涉及议事范围中第(六)项有关的重大事项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如果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且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或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十三条 研究议事范围第(六)(七)项有关事项时,应在会议形成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须有专人负责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向直属党支部书记请假。
第十六条 讨论干部、人事、奖惩、政审等事项,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七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组织委员传达和催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直属党支部书记报告。
第十九条 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所作决定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修改的,须经集体再次讨论,作出修改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委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继续教育学院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