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学院直属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教育部及学校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是指党支部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
第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可结合年中或年末总结一并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参加范围为党支部所属全体党员。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应吸收同级行政负责人参加,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
第五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党员汇报思想、工作措施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每名党员都要对照党章党纪、法律法规、正反两方面典型,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剖析、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观念、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程序
第一节 会前
第六条 确定主题。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部门实际,认真分析党支部和党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党员组织生活会主题。
第七条 制定方案。党支部要制定党员组织生活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主题、程序、学习内容、时间安排、征求意见方式等,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 组织学习。针对会议主题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确定学习篇目,采取自学、讨论和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
第九条 征求意见。要在向学院党员干部群众及部分服务对象代表通报党员组织生活会时间和主题的基础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他们对每名党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反馈意见。党支部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除属于人身攻击、发泄私愤的以外,由党支部书记分别向每个党员“原汁原味”地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谈心谈话。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党支部书记与每个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普遍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十二条 撰写发言提纲。每名党员都要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岗位特点和履职情况,认真撰写发言提纲。
第十三条 会前报告。党员组织生活会召开前,党支部将党员组织生活会准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节 会中
第十四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先支部书记、后支部委员、再普通党员”的顺序。自我批评要直奔问题、直面矛盾,敢于揭短亮丑、动真碰硬,触及思想深处、触及问题实质,特别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上级点明的问题、谈心谈话中相互指出的问题,要逐一作出回应。相互批评要抹开面子、放下顾虑,直截了当指出问题和不足,真心实意提出改进意见,坚决防止“老好人”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坚持用事实说话,点到具体人具体事,是什么问题就摆什么问题,真正达到既红脸出汗、触动思想,又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效果。
第十六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基础上,每名党员都要针对“领导点的、群众提的、自己找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党员组织生活会记录。要按照党员大会的记录规范记在“三会一课”记录簿上,尽量采取详细记录法,也可根据情况,把详细记录和摘要记录方法交叉起来运用。记录要真实、准确,不能随意增删、更改,重要内容避免遗漏。
第三节 会后
第十八条 通报会议情况。党员组织生活会结束后,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报送会议情况。党员组织生活会后,党支部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加强督促检查。党支部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组织党员自我检查、党员之间互查、邀请群众监督检查等形式,经常检查党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做好材料归档工作。主要包括会议方案、发言提纲、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等材料。
第四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也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员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党员之间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开展同志式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请假。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必须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并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
第五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学院直属党支部要从方案制定、主题确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关键环节精心筹划组织生活会。要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作为评价党员组织生活会质量的主要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书记是开好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对其他同志提出批评意见,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带动和引导与会人员畅所欲言,营造民主和谐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 落实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基层党建目标责任考核,并作为考核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直属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